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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监视居住措施

适用监视居住措施

监视居住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,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:

1. 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

2.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
3. 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;

4. 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

5. 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;

6. 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;

7.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。

监视居住的执行通常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,但在无固定住处的特殊情况下,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,如果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,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,但不得执行于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。

需要注意的是,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的一定限制,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,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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